二、114學年度起將上下學期各1學分之「永續發展與實踐(一)(二)」課程合併為一學期2學分之「永續發展與實踐」課程。
三、學生如未完成說明一、二所敘述之課程,請依以下表完成畢業門檻規定。
| 適用課規 | 畢業課規課程 | 替代課程 | 修課說明 |
| 113學年度 | 永續發展與實踐(一) | 永續發展與實踐 (2學分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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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永續發展與實踐(二) | |||
| 112學年度 | 服務與學習-校園實作 | ||
| 服務與學習-永續發展 | |||
| 111學年度(含)前 | 服務與學習(一)-實作課 | ||
| 服務與學習(二)-實作課 | |||
| 111學年度(含)前 | 服務與學習(一)-講授課 | 人際互動與自我探索-2 (2學分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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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服務與學習(二)-講授課 |
四、注意!!替代課程之學分數不等同最終認定學分數。課程配對後,將以學生適用課規所訂學分數為準。例如「永續發展與實踐」為2學分,若配對至適用課規中0學分之「服務與學習(一)-實作課」,將認列為0學分。
五、以上,如有疑問請洽課服組課程承辦人員潘先生(分機3292),謝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