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旨揭表揚計畫原訂去(109)年辦理,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,延至今(110)年辦理,爰推薦標準對應調整為「受推薦之對象於頒獎年度前3年1月1日至前1年12月31日為止,連續2年以上從事下列家庭教育事務有具體成效者」,各項具體事蹟及時數比率之計算請以「107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」為統計區間。辦理推薦或初審事宜,請於110年5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(以郵戳為憑)將每受推薦個人(團體)之評選表正本及佐證資料各1冊9份,併同個資同意書、初審會議紀錄(無者免附)及檢核表各1份,函送至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(104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10號5樓陳林宛蓉小姐收,電話:02-25419690分機837)。